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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号。2019年11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看守所,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长征村工地宿舍,因琐事与工友被害人寇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用拳头将寇某某面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寇某某牙齿损伤属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

经侦查,李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XX市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120

附:

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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