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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6〕6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住周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5日,在周某某某某镇某某村,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在家中发生争执(二人系同居关系),李某某用菜刀将王某某左耳部位砍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手持菜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宣告刑在有期徒刑9-12个月之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6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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