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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村**号,2010年8月27日,因介绍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9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23时许,陈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龚大塘李某某租住处,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向陈某某右腿、后背等处,致陈某某全身多处刀砍伤,肢体瘢痕累计21.5cm。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谅解书;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2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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