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北海市**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5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邻里土地纠纷,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来到合浦县**镇**村委会**村**旁李某乙的自建楼房门前处,大声叫喊李某乙出来论理,之后与李某乙及李某乙的母亲易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乙互相殴打,致李某乙轻伤二级;李某甲与易某某拉扯致易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李某乙、易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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