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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古冶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工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重新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晚21点30分左右,在古冶区唐家庄模范楼38楼东侧三丫烧烤店门口北侧,被告人李某某与邻桌吃饭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用啤酒瓶将周某某的头部及眼部砸伤。经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飞

2020年12月31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2页;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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