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1〕97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某将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勇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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