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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组**号,现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戏剧学院保安宿舍内,与韩某某(男,28岁,河北省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将韩某某打致左侧下颌骨骨折,经鉴定,韩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5月6日、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对韩某某赔偿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协议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1020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京无固定住所,联系方式1872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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