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6********,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8年6月22日、8月17日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依法延期半个月(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澜沧县东回镇班利村委会班利大寨四队会议室附近无灯光处看到其哥魏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互殴,被告人李某某为帮其哥魏某某,遂悄悄捡起一根柴块经瞄准砸向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头部受伤倒地。后被告人李某某趁人多混乱之机潜逃回家,被害人张某某被柴块击伤后被乡邻送往澜沧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刑事照片、作案工木柴一根;2.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户口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娜某某、魏某某、李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刑事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8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移送起诉书9份;
3.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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