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11992********,彝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因包车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拉扯拖拽被害人郭某甲致其右肩关节脱位、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魏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及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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