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良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日被释放,同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以来,胡某甲、祁某某夫妇一直无偿管理耕种着兄弟胡某乙在**村一处叫“下沟”的面积约2分多的田地。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便和胡某乙商量以每年100元承租该块地种菜。2019年10月04日18时许,祁某某见李某某的妻子罗某某在该田地内种菜便心生不满与罗某某发生争吵。随后,罗某某将其与祁某某发生争吵的事情告诉前来菜地内帮忙的丈夫李某某,李某某便打电话给胡某甲,双方在通话中发生争吵。胡某甲、祁某某夫妇从家中来到李某某住宅外的道路旁与李某某、罗某某夫妇发生争吵。胡某甲用木棒打李某某,李某某与胡某甲发生打斗。祁某某用木棒从李某某背后打李某某,被李某某推倒趴在路边柴堆上,李某某用脚踢祁某某腰部及臀部。李某某继续与胡某甲撕扯殴打,祁某某与罗某某互相撕扯并摔倒在水泥路面上,罗某某用手抓扯着祁某某头发,用右腿膝盖压着祁某某腹部,后被李某某劝开。
经鉴定,祁某某此次损伤导致左侧第3、8、9肋骨折,第4、5肋裂折,右侧第3-5肋骨折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胡某甲、李某某、罗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体表检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20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55****)。
2. 被害人祁某某、胡某甲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联系电话:1598712****、1357703****)。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碟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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