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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东海县**镇**路赵某某经营的**店门前,因琐事和樊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互殴,李某某将樊某某甩倒在地致其右膝盖着地受伤。经法医鉴定,樊某某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临床)字[2019]8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电话1826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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