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闵行区**镇**村**号**室其女友杨某某住处,见被害人远某某全身赤裸躺在床上,遂与远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洗衣液桶击打远某某头部、胸部、肩膀等处,迫使远某某赤身逃至派出所报警。经鉴定,远某某因外伤致左侧血气胸、肺破裂,经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其左侧第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裂创、体表多处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远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持洗衣液桶对被害人远某某胸部、肩部、头部等处实施殴打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病史记录证实,案发后被害人远某某的验伤、就医情况;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远某某的伤势鉴定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文龙
检察官助理:沈慧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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