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轩伢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新民村**组**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15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刘细梅,女,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起,唐某某、刘某某等人慕名到邵阳县**镇、被害人胡某某妻子陆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已起诉)开的诊所治疗妇科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便多次到**镇找陆某某,要求给个说法,但陆某某一直避而不见。2019年3月27日上午,唐某某叫上陈某某、刘某某叫上被告人李某某一行十余人从邵阳市出发前往邵阳县公安局反映情况,在返回邵阳市的途中,有人提出顺路到**镇去,看能不能找到陆某某。到**铺后,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饭店点菜准备吃饭。唐某某等人到陆某某的诊所找人,看到胡某某从外面回来,便拖住胡某某,并电话告知陈某某等人。陈某某和李某某等人遂开车赶到诊所,看到胡某某和唐某某拉扯在一起,陈某某冲上去朝胡某某打了两拳,胡某某和陈某某扭打在一起,李某某见状,冲上去帮忙,对胡某某拳打脚踢,致胡某某受伤。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函、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王某甲、谢某某、王某乙、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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