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8********,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06月05日04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店买烟时遇到以前与其有过节的被告人李某某,后二人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打斗,二人扭打过程中李某某用半截啤酒玻璃瓶划伤了曾某某的手部、脸部、颈部、嘴角等多处部位。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达成刑事和解,李某某通过委托家属向曾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68000元,曾某某、李某某相互谅解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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