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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4********,汉族,小学文化,住瓦房店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4时许,在瓦房店市**镇**村**屯刘某甲家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导致被害人刘某甲左侧第7、8根肋骨骨折、左侧气胸。经鉴定,刘某甲左侧第7、8根肋骨骨折成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住院并案、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郭某某、迟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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