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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谷城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系邻居,因边界过道一事长期发生纠纷。2017年7月25日20时许,胡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李某甲门前时,发现地上挖的有沟不方便通行,即回家拿铁锨欲填沟,遭到李某甲及其妻子熊某某、弟弟李某乙阻拦,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甲举起铁锨打向胡某某,胡见状躲闪,李某甲的铁锨打在胡的左手部。2017年10月9日经谷公刑鉴(法)[2017]14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法医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杨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4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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