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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36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村委会**集46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虞城县**村因琐事与同村村民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致使陈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文号:(虞)公(刑)鉴(伤)字【2020】255号,陈某某之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人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使人陈某某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   峰

检察官助理:李乾坤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陈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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