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30分左右,在蠡县**镇**村刘某甲家中,刘某乙、马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张某某、李某某发生纠纷,后李某某将刘某乙打伤。刘某乙的伤情法医学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宁
2020年1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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