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平山县公安局岗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去其二姐李某甲家,走到王某某家车库处时,看到王某某闺女女婿刘某某与自己外甥任某某正在互相厮打,王某某在旁拉扯,李某某将王某某拽开,在与王某某打斗中,李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打在王某某头部,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照片;
6.办案说明;
7.到案经过;
8.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星元
刘晓霞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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