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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镇**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8日23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森坦KTV”门前,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撕扯,并持砖头造成被害人孙某某鼻部损伤的轻伤二级后果。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张某甲、韩某某、金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46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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