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在**区**街道**社区**村李某某家门口与崔**发生纠纷后打架。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崔**右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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