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8〕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婚纱摄影,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晋城市城区书院街北华苑市场买东西,后被与其儿子有经济纠纷的梁某某、田某某夫妇看到,梁某某夫妇将李某某叫到自己经营的**店内,在店内田珍想看李维亚的背包内是否有钱,便去拽李的挎包,李捂着挎包不让田某某看,双方发生拉扯,拉扯过程中田某某的右手拇指被李某某咬断一截。经鉴定田某某的右手拇指损伤致右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基本情况、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拉扯挎包的过程中将被害人田某某的右手拇指咬断一截,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和斌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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