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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19时许,**院**住处,因为干活纠纷与王某甲发生争吵,王某甲妻子杜某某去找李某某理论,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将杜某某殴打。经鉴定,杜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9年8月1日

附项: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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