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同年2月20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3月5日晚上10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村匡某某、彭某甲等人在**乡**村看地方戏后步行回家。在回家的途中,与**乡**村的黄某某(死者)、吴某某等5人相遇并发生口角,黄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则从上衣胸前口袋拿出一把弹簧刀乱捅,致黄某某左胸中刀,造成黄某某左胸心脏破裂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胸致心脏破裂造成心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匡某某、彭某甲、吴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法医学尸检鉴定书;
4被告人李某某的指认笔录、辩认现场照片;
5证人何某某、彭某乙的指认笔录、辩认现场照片;
6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在逃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死者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遭到殴打的情况下,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死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林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