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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1日下午15时许,在阳谷县**镇**村南的工地上,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因砖块的堆放问题发生争执,后李某某与冯某某、梁某某(系冯某某姐夫)殴打在一起,李某某又打电话叫来了其哥哥李某某,李某某到达后与对方继续发生冲突,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某、李某、梁某某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7月8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1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金光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速裁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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