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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招远市**镇**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素有矛盾。2019年7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在本村村西垃圾场处相遇后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庄某某头面部和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庄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其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0日,其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庄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等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招远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郅晓莹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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