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武县**镇**坊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张某某处承揽成武县**建材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并进行施工。2020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结算工程款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及厮打,李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的鼻部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坊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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