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锡伯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红旗**屯**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周翔,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指定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中,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在被害人张某甲家中(辽宁省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178号6单元401室),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而后被告人李某甲用手击打张某甲头部、脸部,用脚踹张某甲胸部、腹部,并用手掐张某甲脖子,致使被害人张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因呼吸道受机械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张某甲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胸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 年3 月16 日17 时许,公安机关在瓦房店市站前汉庭酒店门前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鞋、裤子等;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瓦)公(司)鉴(法医尸检)字(2020)24号等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瓦)公(刑)勘(2020)51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明爽
检察官:刘 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指认现场光盘1张,共6张。
3.物证14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