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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现住广东省四会市**街道**村**号之一,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8300******。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四会市**区**居委会**村**号门口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徒手挥拳殴打被害人杨某某,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案外人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刑事谅解协议,一次性现金赔偿被害人85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小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一份,光盘一张。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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