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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8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水墨林溪小区二区11号北侧,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互殴,后李某某将刘某甲踹倒,造成刘某甲腰四椎体压缩性骨折未超过1/3,经鉴定,刘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刘某甲并得到刘某甲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赵某某、刘某丙、郑某某、余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6.书证:谅解书、赔偿书、收据、调解笔录、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检查报告单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现场视频、询问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014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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