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租住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14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小区窝棚内,因劝酒事宜对被害人高某某产生不满后,持铁管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高某某身体受伤,双侧肋骨多处骨折。经鉴定,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媛
检察官助理:王玺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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