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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7年11月22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李某某乘坐出租车路过淅川县优力克茶餐厅,发现其前女友李某和尚某某在一起,遂下车找到李某,并与尚某某在优力克茶餐厅楼下西边的道子内发生争执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弹簧刀将尚某某戳伤。经法医鉴定,尚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尚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邸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宁

杨定军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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