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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业。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甲在榆阳区芹涧路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甲摔倒在地造成张某甲受伤。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锁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住院缴费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静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0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申请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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