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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村民张某某等人在淮滨县固城乡王营村刘洼队李某甲家中打麻将,期间李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厮扯,李某某对张某某左胸口处打了一拳,致张某某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谢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银 余军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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