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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6*********,汉族,文盲,现住开平市**镇**村**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李某某的母亲。

辩护人吴绮慈,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开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律师。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平市**镇文娱广场篮球场附近欲与被害人杨某某搭讪,但遭到拒绝。李某某随即将杨某某抱摔在地,并用拳脚及捡起路边的木板殴打杨某某。而后李某某逃离现场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级),在本次危害行为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许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回执)及辩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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