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6日16时许,因为杨树栽种是否过界问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致陈某某右手中指近节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脱落骨折,经鉴定陈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陈某某的轻伤形成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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