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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曲检刑刑诉〔2019〕77号_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晚,张某某到曲周县依庄乡宋庄村“农家食府”饭店门前广场喝酒。期间,张某某进入该饭店大厅在吧台处与在该饭店吃完饭算账的许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相遇,后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被人拦开后,张某某回到“农家食府”饭店门前的餐桌前欲报警。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饭店内出来,走到张某某跟前,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持械刺在张某某左侧锁骨部位,将其刺伤。经邯郸市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锁骨下动脉损伤、破裂,急诊行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肌电图检查:左臂丛神经上干重度不全损害,左正中神经、桡神经轻度损害,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情况说明、病历复印件等;2.证人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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