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030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南***。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因之前和李**发生过口角而怀恨在心,见到李**在其家门前路边吃饭时,持木棍将李**右腿及左侧背部打伤。经鉴定,李**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协商,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居锋各种损失共计六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并积极和被害人达成谅解,且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涛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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