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梁某某家中因赌博起争执并发生推搡行为。二人离开后,李某甲到电白区**镇**村李某某的亲戚戴某某家中寻找李某某未果,戴某某对李某甲进行劝说,李某甲用手推了一下戴某某。得知李某甲用手推戴某某,戴某某的儿子戴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即到林头镇**村戴某乙家门前找到李某甲并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李某某在得知李某甲曾到其亲戚戴某某的家中闹事后,李某某带着一把菜刀强行闯入李某甲家中没有找到李某甲,便将李某甲家中的电视机、窗户、摩托车后尾箱等物品砸烂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毁坏的电冰箱等财物于2019年2月6日的损失价格为1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任意毁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晖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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