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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花园门口“***”饭店吃饭期间,在该饭店二楼楼梯拐角处发生肢体碰撞。后二人在饭店一楼大厅就肢体碰撞一事引发争执李某某酒瓶将刘某某面部砸伤。经司法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等证言; 4.书证: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公证书、收到条等书证;5.民权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 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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