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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8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10月18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1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贩卖毒品案并案审查,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汪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二人相约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天马桥桥头处见面后,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汪某某用事先准备的砍刀击打李某某驾乘的车辆的车门及玻璃,李某某见状,也从车内拿出砍刀下车后与汪某某相互砍打,将汪某某左手砍伤后驾车离开。

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汪某某的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市九院[2019]医鉴第020号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公交车站路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给唐某某,交易完成后便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某某处提取人民币200元,从唐某某处提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3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2克)。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19]3054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5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82页(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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