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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0********,回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2010年10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9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黄骅市学院路东段后街村大桥处与齐某某打电话时两个人发生争吵,之后齐某某去学院路东段后街村大桥处找李某某当面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两人相互对骂,李某某用菜刀将齐某某的左肩部位砍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危险驾驶

2020年6月19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的白色传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中捷黄赵公路与前进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26.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调取证据清单:李某某刑事判决书;(2)户籍信息:李某某、齐某某;(3)齐某某供述申请书;(4)李某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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