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乡**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昌黎县两山乡河东张各庄村村北“老药山”上,采取将点燃的蚊香放置于茅草上的手段故意纵火,造成"老药山"杂草、灌木丛、果树林发生火灾,烧毁数十棵栗子树苗。2019年4月18日,经北京北林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该次火灾过火区域面积16.229亩,受损森林0亩,森林林木资源损失0元,火灾扑救费用15000元。2019年6月26日,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昌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两山乡河东张各庄村4.4山火情况报告、昌黎县林业发展中心关于两山乡东张村过火情况的说明、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昌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李艳侠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任某甲、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任某乙、任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市昌黎县东张各庄村内区域森林火灾损失鉴定报告、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昌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李某某指认放火位置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放火地点、放置蚊香位置照片等;视听资料光盘四张;其他材料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连才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