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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8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6********,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常熟市**镇**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司法鉴定期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9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8日22时30分许,因与他人感情纠纷,在其位于常熟市**镇**花园**幢**单元**室租住处,使用打火机点燃衣物并引发火灾,致床垫、床等物品损毁。

经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态势分析:从火势发展看,该住处为多层住宅小区,若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将对多层住宅楼内人员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态势分析;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视频、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玲燕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录像等光盘共计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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