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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9********,汉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寿光市洛城街道中南世纪星城**区地下车库内,为发泄私愤,用刀子将被害人付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油箱捅破,让汽油淌到地上,之后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将轿车引燃烧毁。经勘查,付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周围还停放有多部车辆,车位上方是多户居民居住的10层住宅楼。经鉴定,被烧毁的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84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伟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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