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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吧喝了酒后打车回到其位于娄底市娄某某**社区居委会**栋*单元**室的集体宿舍,因其当时身上没有现金支付的租车费,于是其拨打其所在公司卓姓、左姓两位老板的电话,想让两老板帮其支付,但是两位老板都未接电话。的士司机见状拨打110报警,“110”民警接警赶到宿舍内进行了调解。民警离开后,李某某很生气,顺手将宿舍餐桌上的电饭锅、饭盆、菜盆全扫倒在地上,又拿出打火机将一对枕头和一床空调被子放在靠近两个睡房门口的中间位置点燃,房间里立即着了大火,烟雾弥漫。当时房间内有王某某等六名工友在熟睡,六人被烟雾呛醒后从床上爬起来跑出房间。110民警在返程途中接到报警后又赶回现场,与李某某一同将火熄灭,然后将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卓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合放火,危及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壹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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