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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某某集团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焦作市马村区某某乡某某村**号,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某某乡某某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同年1月21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情侣关系,两人于2019年在王某某位于焦作市马村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户内开始同居生活。后两人因经济问题引发矛盾。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返回王某某家时发现王某某房屋门锁已更换,电话、微信已被王某某拉黑,李某某便独自一人到小区对面饭店吃饭喝焖酒,醉酒后其从卫生间窗户跳入王某某家中,躺在王某某家客厅的沙发上再次饮酒。李某某在饮酒期间越想越气,随即产生纵火自杀的念头。2020年1月17日21时许,李某某拿着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依次将王某某家东南角卧室的被子、东北角卧室里的衣柜、客厅沙发上的绒毯点燃,并用某某APP拍摄视频发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报警,焦作市马村区消防大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将李某某从被烧房屋内解救。经对王某某家房屋被烧坏的物品进行资产评估,被损坏的物品评估价值人民币8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崇德 

赵心玲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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