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现住老河口市**小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2月3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放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家庭感情问题产生厌世心理,独自回到位于老河口市**小区G栋楼下自家经营的“**平价超市”中,将厨房的煤气罐搬至超市门口前台位置,想通过吸入煤气方式自杀。打开煤气罐阀门后李某某想加快速度,遂抱着煤气罐用打火机将煤气点燃,因火焰较大,李某某向后闪避致使点燃的煤气罐滚落至超市门口,将**小区住户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鄂F****8号丰田牌白色小型汽车车头引燃,李某某见状泼水救火但收效甚微,火势变大引起小区住户恐慌,随后消防队赶到现场将火彻底扑灭。
见火势被控制后,李某某离开现场,后经联系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火灾造成王某甲所有的鄂F****8号丰田牌白色小型汽车报废,黄某某所有的鄂F****9 号江淮牌黑色轻型客车和曹某某所有的鄂F****7号广本缤智红色小型SUV不同程度毁损。经老河口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三辆汽车损失价格共计8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车辆维修清单及发票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魏某某、王某乙、单某某、阮某某、邓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的证言;4.湖北省老河口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2张;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放火方式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联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浦克富
检察官助理 李嫄嫄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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