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78********,黎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会**队**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在琼中县**农场**队**号宿舍内喝酒唱歌,老板潘某甲叫李某甲、李某乙走人,李某乙找潘某甲要求结算工资,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听见争吵声后,李某甲来到潘某甲宿舍门口和李某乙一起与潘某甲争吵,并冲上去想殴打潘某甲,被在场工友拉开。李某乙因争吵过于激动,转身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李某甲接过菜刀就冲进潘某甲宿舍欲砍伤潘某甲,但刀被林某某、潘某乙等工友夺走并把李某甲拉开。李某甲又冲向潘某某,二人扭打在一起,李某甲咬伤潘某甲左手中指,潘某甲咬伤李某甲左脸颊,二人再次被他人拉开。因被咬伤脸颊不服气,李某甲从宿舍外的皮卡车拿下一个装有汽油的铁质汽油桶,在宿舍门口打开油桶盖,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桶后离开。着火时潘某甲、潘某乙、林某某等工友仍在宿舍房屋内,林某某冒火冲出宿舍,潘某甲等人从宿舍后墙翻墙逃出。火势造成潘某甲宿舍门口的一个木质沙发被烧坏、门口的天花板和墙壁被烧黑、窗玻璃被烧坏。
另查明,2019年11月21日01时许,李某甲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抱由镇红太阳宾馆被乐东县公安局抱由派出所的民警口头传唤到乐东县公安局抱由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质汽油桶一个(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3.证人李某乙、潘某甲、王某某、潘某乙、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李某甲辨认汽油桶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发泄情绪随意放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曾海军
检察官助理:王奇卉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琼中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铁质汽油桶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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