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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7********,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民族中学斜对面168烧烤店喝酒,喝至次日凌晨约1时许,李某某独自离开。之后李某某走路从乐东民族中学大门处进入该校内找妞泡,为防止校警发现,李某某沿着校道阴暗树下走到**栋教师宿舍楼下,随后进入**栋*单元内寻找妞泡,一直找到*楼均未果,李某某恼怒之下便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房门口放置的雨伞等可燃物。李某某放火后离开**栋教师宿舍楼*单元,之后便进入**栋教师宿舍楼*单元继续找妞泡,一直寻找到*楼都没有发现,李某某气愤之下并使用打火机放火点燃*楼配电箱上挂着的雨衣,然后李某某离开**栋*单元。李某某离开**栋宿舍楼后任由火势蔓延,随后沿着校道走至*栋教师宿舍楼下,之后便走上*栋教师宿舍楼*单元逐层找妞泡仍未果,李某某特别恼火,便在*栋*单元***房门口鞋架处,再次使用打火机将鞋盒防潮纸点燃。放火完后,李某某便迅速离开*栋教师宿舍楼,之后沿着校道走出民族中学返回家中。李某某放火的行为造成民族中学教师宿舍楼**栋*单元、*单元,*栋教师宿舍楼*单元多层楼层的配电箱烧毁造成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宿舍楼多家住户房门、鞋架不同程度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海安医精司鉴[2020]精司鉴字第162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本次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普通醉酒状态);2.被鉴定人李某某对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条白色短袖衬衫、一条黑色休闲短裤、一双米黄色拖鞋、一个一次性打火机、一部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丙、林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证人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海安医精司鉴【2020】精司鉴字第162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笔录: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情况、火灾现场勘验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故意纵火,造成两幢宿舍楼多层楼层的配电箱烧毁,电路短路引发火灾,导致两幢宿舍楼多家住户房门、鞋架不同程度烧毁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案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瑞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扣押的一条白色短袖衬衫、一条黑色休闲短裤、一双米黄色拖鞋、一个一次性打火机、一部手机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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